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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酒駕車禍死亡 眼球液還清白

台灣好新聞/ 2012.02.23 00:00
基隆中心/基隆報導

男子劉仁傑騎車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死亡,醫院抽血檢驗,劉的酒測值達零點三一,保險公司以酒駕為由拒理賠,但刑事局將劉的「眼球液」以「頂空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測,卻未檢出酒精成分;法官認為「眼球液」檢測法較可信,判定劉沒有酒駕,保險公司應給付一百卅四萬三千元的保險金。

98年12月28日上午7點,劉仁傑騎乘機車上班沿基隆市八德路往七堵方向行駛,因不明原因倒地滑行,擦撞路邊花圃後彈回車道,被後方聯結車撞擊,經送往基隆長庚醫院急救不治。由於劉男生前參加公司團體保險,劉的父母根據保險契約內容,向國華人壽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身故保險金但遭拒。

保險公司稱,劉在醫院急救時,院方曾對他抽血檢驗,測出血液中酒精濃度值達零點三一,明顯已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定的零點二五標準,由於保險契約中有載明,被保險人飲酒後騎車,酒測值若超過標準,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此拒絕理賠。

劉的父母表示,保險公司以醫院抽血檢驗結果,主張劉是酒後駕車死亡,但檢察官在車禍發生後,為釐清死因,曾由法醫進行解剖,並將劉的眼球液送刑事局,以「頂空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卻未檢出酒精成分。況且,劉仁傑當天上午七點騎車上班,依常理推斷,出門上班顯無可能喝酒,保險公司以酒駕為由拒理賠,實在沒有理由。

北院審理後認為,劉送醫急救,經醫療人員多次打留置針及急救藥物後,極有可能受到檢測方式及檢體採集、急救輸液等因素影響,抽血檢測產生酒精反應;目前世界各刑事鑑識及法醫毒物單位,在人體死亡後,若無法採得血液,都是使用「眼球液」替代檢體,以「頂空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來檢測血液酒精濃度,法官因此認定,刑事局的檢驗結果較可採,判決保險公司敗訴,須理賠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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