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火藥刺青 為愛自戕逆轉變凶殺

中時電子報/馮郁容/台北報導
14 年前
汽車修理廠老闆何昆澤六年前遭槍擊身亡,檢察官及一審法官原本認為是何受不了女友「百合」在酒店上班,被經紀人林孟偉言語刺激而引彈自盡,林被依加工自殺論罪。高院審理根據法醫及兩大醫院的鑑定,認為何某不可能在被打得頭破血流下,還擺出違反常態的姿勢自殺,認定是林孟偉開槍殺人,改依殺人罪判林十六年徒刑。

根據被告林孟偉的供述,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早上,何昆澤要女友百合脫離酒店,但女友非但不聽還揚言分手。當晚,何到女友經紀林孟偉住處喝酒,懷疑林的友人蘇國崚女友挑撥他和百合的感情,和蘇起爭執,何被蘇打到頭破血流後,又和林孟偉為了女友的工作吵架,後來何因頭部中槍死亡。

林孟偉在檢方及一審法院調查時,都否認是他開槍殺何,而是他向何嗆聲「有種就朝自己開槍」,何留下一句「告訴百合我愛她」就自戕了。一審依加工殺人罪和違反槍炮彈藥條例判他七年四月徒刑。

高院審理後,依據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發現若何昆澤案發時是坐著,那他必須身體微向前並把頭往左偏,才能讓那顆子彈由右頭頂貫穿他的前額;但他當時已被林的同夥蘇國崚打得「頭破血流」,怎麼可能還刻意擺姿勢自殺,太不自然!合議庭因而認定何不是自殺,推翻一審認定,認定何是被林槍殺。

合議庭認為,林孟偉能一連唬過起訴檢察官和一審法官的關鍵,在於他不但通過測謊,且在案後就已和同夥把血跡清得一乾二淨,使得刑事局在現場跡證破壞殆盡下,只能經由彈道作出「不排除自殺」的推論。

另合議庭認為永和耕莘醫院和台大醫院的報告都顯示,何的頭部沒有燒灼痕跡。而根據法醫學槍擊距離定義,近距離開槍會造成無法清洗掉的「火藥刺青」,但何並未出現此種狀況 。所以合議庭認定,人一定是擁槍、編出加工自殺謊言的林孟偉所殺。

高院更一審昨天宣判,審酌林孟偉無深仇大恨、只因不滿何昆澤的作為就開槍殺他,惡性重大,所以依殺人罪改判他十六年徒刑,須再和槍炮部分已確定並執行的四年六月定執行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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