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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連福涉賄 判4年半定讞

中央社/ 2012.02.22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黃進恭台北22日電)前立委江連福被控於民國96年競選立委期間賄選。最高法院今天維持更二審認定,依違反選罷法判處江連福4年6月徒刑,全案定讞。江連福表示,他是清白的,絕對沒有賄選。

江連福說,這個案子一、二審都無罪,到最後卻變成有罪,他覺得很奇怪。他說,他沒有買票,當初給錢是要辦座談會,絕對不是賄款。江連福強調,他是清白的,絕對沒有賄選。

判決指出,江連福於96年間競選連任期間,涉嫌和樁腳、前台中縣大里市長林仲毅,各拿賄款新台幣5萬元給樁腳,要他「鬥箍人」(幫忙找人、拉票),交付賄款過程被秘密證人錄下,交給競選對手向檢方檢舉。

全案一、二審均判江連福無罪,更一審改以賄選罪判3年10月徒刑,更二審加重刑度,判4年6月徒刑。江連福雖當選立委,但遭台中高分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最高法院今天維持更二審判決,依賄選罪判處江連福4年6月徒刑,林仲毅4年徒刑。江男助理柯清棟因轉作證人,判刑10月。其餘3名行賄者分別被判處1年6月到4年不等徒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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