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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院:訊囚無需先告知權利

中央社/ 2012.02.22 00:00
(中央社華盛頓21日綜合外電報導)電影中熟悉的對白:「你有權保持緘默,但是,你所說的話將會作為呈堂證供」,可能不再是美國警方於獄中訊問囚犯的開場白。

美國最高法院法官今天以6比3投票推翻美國上訴法院裁決,裁定當警方於獄中訊問囚犯另一起犯罪事件,沒有義務主動告訴犯人他們有權保持緘默,並等待律師到場。

這起案件涉及密西根州嫌犯費爾茲(Randall Fields)。警方於密西根州監獄訊問其攻擊12歲女孩的案件,且未告知他有緘默權。

由於他並未被告知美國著名的「米蘭達權利」(Miranda rights),他原被判有罪,也被撤銷。米蘭達權利的基礎是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嫌犯有權不自證其罪。

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代表多數意見發表聲明:「光是監禁不足以構成以羈押作為審訊手段的情況。」

阿利托也表示,費爾茲已被告知「他隨時可以結束訊問,回到自己的牢房」也是「不爭的事實」。阿利托堅持,「不該阻止囚犯自願性自白」。

上訴法院先前裁定,當犯人單獨接受訊問,且證詞可能導致這名嫌犯自證於監獄外所犯的罪行時,必須事先受告知他們的權利。

這項裁定為密西根州檢察官和歐巴馬政府的勝利。其他逾35州也支持密西根州檢察官倡議,反對將這項米蘭達權利適用範圍擴及犯人。(譯者:中央社張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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