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1/02/222.發生緣由:本公司發生超限之原因係本公司淨值下降所致,近年來並未增加對他人背書保證。3.因應措施:除不再增加背書保證金額外,背書保證之公司亦積極提升住房率及餐飲業績以增加營收,期能與聯貸銀行協商降低保證額度,惟目前尚無法解除本公司之連帶保證責任。本公司除定期追蹤,促請該公司儘速改善外,將於合約所訂期限屆滿時不再續約以解除保證責任,降低本公司背書保證金額。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