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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請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逾期將加徵怠報金

中央社/ 2012.02.21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221 11:27:41)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不動產買賣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舉例如於100年6月1日訂立買賣契約,至遲應於100年6月30日前報繳契稅。如遲至101年1月13日申報繳納契稅,除了本稅45,000元應繳納外,依上開規定,仍須加徵怠報金15,000元。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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