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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晶量及負責人誣告附帶民事訴訟案第三審判決說明

中央商情網/ 2012.02.20 00:00
日  期:2012年02月20日公司名稱:晶量(3635)主  旨:本公司及負責人誣告附帶民事訴訟案第三審判決說明發言人:梁瑞娟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周育蔚;被告-本公司及負責人梁瑞娟法院名稱:台灣最高法院、處分機關:台灣最高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1台民主七字第133號(尚未收到判決書)2.事實發生日:101/02/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針對誣告案對本公司及負責人提出附帶民事請求一千萬元加計利息賠償及刊登道歉聲明。4.處理過程:經台灣最高法院判決,判決主文如下: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梁瑞娟為給付及該訴訟費用部份廢棄。上列廢棄部份,上訴人周育蔚於原審之上訴駁回。上訴人周育蔚之上訴駁回。第二審及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周育蔚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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