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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宏都子公司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訴訟事宜

中央商情網/ 2012.02.20 00:00
日  期:2012年02月20日公司名稱:宏都(5523)主  旨:代子公司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訴訟事宜發言人:江豐振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嘉義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2.事實發生日:101/02/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民國98年8月8日因受莫拉克颱風影響,造成阿里山森林鐵路多數坍方落石及路基流失。本公司之子公司-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都阿里山公司)當時立即前往勘查路況,基於旅客安全考量,暫停阿里山森林鐵路之行駛。因上述莫拉克風災之影響,宏都阿里山公司與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對於「民間參與投資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及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案興建暨營運契約」(以下簡稱興建營運契約)繼續履行產生歧見,於民國99年2月26日由該興建營運契約成立之「民間參與投資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及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案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協調委員會)討論宏都阿里山公司及林務局爭議事宜,協調委員會達成「莫拉克風災造成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中斷屬於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於雙方,且損害過劇,非宏都阿里山公司所能承擔,雙方應依興建營運契約之規定,盡速合意終止,雙方應盡速進行阿里山森林鐵路相關營運資產之交接工作」之結論。林務局於民國99年3月22日發函通知宏都阿里山公司,自文到之日(民國99年3月23日)起終止興建營運契約之全部,林務局主張興建營運契約中三項工作內容既以同一契約規範,並無主體與附屬之關係,契約之履行及其權利義務關係自屬一體,無從割裂。宏都阿里山公司依興建營運契約中「爭議處理程序」提出協調,林務局將八八天災不可抗力事件所生結果歸責於宏都阿里山公司,連帶將宏都阿里山公司其他部分合約一併終止,實屬違約違法。宏都阿里山公司對北門車站旅館之獨立不動產、設施及營運權利,係受憲法、法律及本專案契約之保障。宏都阿里山公司亦援引監察院糾正函指出「本案三部分係獨立之工作項目,且個別範圍明確,亦無毗鄰關係」等為依據。故林務局及宏都阿里山公司復於民國99年4月9日召開「協調委員會」進行協調,並針對北門車站旅館開發營運乙案,做成「敬請兩造雙方秉持互惠雙贏之精神,儘速依契約機制解決雙方爭議」之決議。惟林務局對於公正獨立人士組成之協調委員會所做成之結論一再拒絕接受,本公司迫於無奈,於99年6月2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調解,希能對貴我雙方爭議之解決有所助益,此亦林務局認為解決雙方爭議之最佳途徑。惟雙方於100年11月25日的調解,在調解委員促使下,林務局仍無法提出最後調解方案,致本件在已逾期必須結案情形下致調解不成立。今林務局對於完全沒有違約事由並耗費鉅額興建完成的北門飯店起訴要求無償移轉並塗銷地上權,實與搶奪民產無異,本公司亦將依法提出損害賠償反訴。4.處理過程:本件業進入司法程序,惟依本專案契約第20.4條本文約定,除非本契約已全部確定終止,否則於爭議處理期間,不論雙方是否已進行蹉商或協調,亦不論該爭議是否已提請澄清、解釋、協調或訴訟,於爭議處理期間雙方均應繼續執行本契約。秉此約定之精神,則本件既屬 林務局違約片面終止全部專案契約,本專案契約顯無任何「確定」效力可言,本契約迄今依然有效,雙方均應繼續執行本契約。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任律師研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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