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北地檢署今天公布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前民進黨立委謝欣霓於民國96年1月間,偕同黨立委等人召開記者會,疑影射施明德像「陳世美」般拋棄前妻一家人,並用「拋妻棄女」等語指控施明德;施明德認為名譽受損,委託妻子陳嘉君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告訴。
法院審理時,陳嘉君當庭表示,「妳的言論是厚顏無恥」、「謝欣霓竟然也在2007年有臉說是因為政治理念不合」、「政客」等語,遭謝欣霓控告涉犯公然侮辱罪。
檢方偵辦時,陳嘉君供稱,因認為謝欣霓對陳世美的歷史解釋有誤,認為謝的言論厚顏無恥,非在辱罵她;政客則是中性用詞,無貶抑他人之意。
由於謝欣霓在訴訟中指出,陳世美的歷史評價無負面涵義,檢察官認為「陳世美」究竟是負心漢的代名詞或如謝所言是「社會可容忍的評價」,此為可受公評之事,陳嘉君也就此表達評論,難認構成誹謗。
至於政客一詞,檢方就陳嘉君庭訊時的前後陳述,認為是對謝欣霓言論的反面陳述,無侵害他人名譽的犯意,因此將陳嘉君處分不起訴。10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