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建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建設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價值不得少建築物造價的百分之一,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等均已訂出相關條例。
台東縣去年九月制定草案後,議會昨天審議,由於議員李振源、林參天、謝明珠等對相關細節仍有疑問,副縣長張基義到會說明。
他指出,台東縣有不少小型工程,依規定還是要成立公共藝術審議會推動公共藝術,拉長施工時間,此外,如軍方營區等一般民眾無法進入,設置公共藝術效益較低,由基金統籌運用這些零星費用,可結合藝術與教育。
他進一步說明,基金本身並無強制力,興辦單位可選擇自辦公共藝術,或把金額繳給基金,至於「百分之一」為母法規定。
張基義表示,去年底鼓勵各單位加入,目前基金已有四百一十一萬元,今年預計可累積千萬元,用於邀請國際級藝術家、藝術進駐校園及元宵節花燈主燈創意設計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