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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豆腐渣工程 工程委員會:檢討招標制度 毋須修法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尹慧中 台北 2012.02.17 00:00
公共工程招標制度成朝野焦點,並有立委指要杜絕豆腐渣工程、修法恐緩不濟急。對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振川表示,公共工程採購採取哪種方式決標,視案件不同而定,可透過採用改良式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方式處理,提高合格廠商門檻等,毋須修法即可採行;另未來將借重民間專業人力,建立審查機制,以協助政府工程採購。

工程會表示,就報載「新北市工程低價搶標,得標廠商無法誠信履約問題」可以透過採用改良式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方式處理,提高合格廠商門檻,審標時審查廠商經驗、能力、過去履約紀錄、財務狀況、標價合理性等條件,並可加入評分機制,無需修法即可採行。

工程會說明「改良式最低標」包括2種方式:在招標文件訂定嚴謹之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例如廠商需提出承做能力證明、如期履約能力證明、廠商人員專門技能證明、信用證明;或就特殊或巨額採購另外訂定需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驗證等證明文件,以避免決標給無能力或財務不佳之廠商。

另外,除上述措施外,再加評分機制,就廠商之經驗、能力、過去履約紀錄與獎懲情形、財務狀況等予以評分,並訂定及格分數,剔除不及格之廠商,從源頭管制不良廠商。

對於採最低標方式者,投標廠商如低價搶標,標價偏低顯不合理而有降低品質之虞,機關應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不決標予該等廠商,工程會已訂定「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供各機關依循,希望各機關嚴格執行。

據工程會統計資料顯示,去年度公共工程決標件數,以最低標決標占79.39%,最有利標占20.27%,最高標僅占0.34%。而為提升工程品質,機關亦可依採購法第52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將廠商之經驗、人力、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品管措施、過去履約紀錄與獎懲情形、財務狀況、標價合理性等納為評分項目,並訂定及格分數,剔除不及格之廠商,決標給優良廠商。

採購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要求,另可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將設計與施工併為一標,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招標,並搭配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擇優良廠商決標。

為導正各機關未妥適訂定廠商資格條件及決標方式,致發生停工解約後果之情形,工程會未來將對此等機關加強督導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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