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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分案 判決後才知承辦法官

中央社/ 2012.02.16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6日電)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存廢與否引發爭議。法界人士今天指出,現行保密分案的特色是,在案件判決前,除了承辦人員,其他人員均不知道誰是案件的承辦法官。

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今天表示,最高法院應堅持保密分案;但司法院認為保密分案不等於審判獨立,「法官籲請改革最高法院行動聯盟」則表示,保密分案應立刻就改。

最高法院於民國39年政府播遷來台後即建立保密分案制度。保密分案的設計採二階段分案,前階段分案股行政人員知道「編號案」及案件內容,無法得知案件分配情形;後階段分案法官能由「保密案號」,查照輪次表後,得知承辦法官,卻無法得知案件內容。

二階段的分案制度,如同兩支互有缺口的鑰匙,互相分工、箝制,兩支鑰匙必須合體,才能得知完整分案情形。因此,除了承辦法官外,其他人員均不知道每個案件由誰承辦。

1名曾在最高法院擔任法官的法界人士指出,上訴至三審的案件送到最高法院後,審查庭認為符合上訴程序的案件,由保密分案程序辦理分案;但若案件涉及死刑、無期徒刑、當事人在監、在押、案件久懸等狀況,則直接逕行分案。

法界人士表示,分案法官會把案子編號,經由電腦程式平均分案給最高法院法官,案件分好後,分案法官會把案件相關卷宗放進袋子裡,並掛上承辦法官名字,由工友將案件送至各法官手上。

由於看不出袋中裝的是哪個案件,所以沒有人知道哪名法官承辦哪個案件,直到進行評議當天,該庭的評議成員才會知道所承辦的案件。

一名贊同保密分案的高院法官指出,若是案件審理前即可得知受命法官,會增加關說的可能及法官人身安全的顧慮。如不採保密分案,則可能有記者堵人跟蹤、當事人在法院外抗議等干擾法官的舉動。

不過這名法官指出,目前最高法院裁判書合議庭的法官名字是依年資排序,他贊成判決後,可像高院裁判書一樣,將受命法官名字寫在裁判書的最後,以示為所做的判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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