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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友電子:慧友電子公告董事會決議第三次買回本公司股份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2.16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2/16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45,573,1355.預定買回之期間:101/02/20~101/04/16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8.29~17.14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53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此情形。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此情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101年02月16日第六屆第十八次董事會決議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摘要如下: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法以自買回日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本公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貢獻與發展潛力等事項,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擬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定之。本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以實際買回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後辦理。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一○一年二月十六日第六屆第十八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仟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53 %,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一百年度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之19.37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5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忠良 中 華 民 國 一○一年二月十六日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經評估,該公司訂定之買回價格區間,並未超過依「庫藏股疑義問答彙整版」規定計算之買回價格區間上限及下限範圍(即8.29元及17.14元),故其買回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另若該公司股價跌破買回價格區間之下限(即8.29元)時,仍可繼續買回股份之主要目的乃為維護股東權益,並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佈之「庫藏股疑義問答彙整版」相關規定,故該公司本次買回股份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屬合理及適法。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具合理性與適法性,且對公司財務與股東權益之影響有限,故尚無重大異常情事。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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