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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運彩弊案 政院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尹慧中 台北 2012.02.16 00:00
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體委會所提「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表示,運動彩券曾爆發受委託機構員工舞弊事件,影響民眾對運動彩券的信任,為維護發行運動彩券的公平性、公正性及永續性,強化主管機關的監管能力,並促使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加強內部控制與稽核,因此修正本條例,請體委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以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運動彩券在去年發生舞弊案件,監察院今天通過糾正體委會,行政院也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加重發行機構和受委託機構員工,利用職務不法牟利的刑責,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體委會表示,為因應運動彩券受委託發行機構的舞弊事件,經全面檢視運動彩券主管機關專業與管理能力、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違反規定處罰程序及罰則等事項後,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此次條文其修正要點涵蓋修正條文第22至第24條檢視罰則規定所定各種違規態樣,按其可責程度及所生之影響,修正提高罰鍰額度。

修正條文第21條之1,增訂相關刑事責任,並課予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配合調查義務,以防範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利用職務謀取不法利益,應令其負擔較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更重責任。

修正條文第20條增訂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對其業務、財務或員工異常狀況之主動通報義務,強化主管機關監管能力。修正條文第13條,增訂要求其等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另外修正第25條、第4條訂發行機構遭廢止發行時應補足盈餘規定,以及增訂發行機構於發行運動彩券期間,原則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遴選條件達成銷售目標,未達成者也應補足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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