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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贓買水溝蓋 賺250罰九萬

自由時報/ 2012.02.16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婦人郭欣收贓買水溝蓋,再轉賣回收商賺二百五十元,卻被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重判三月,反得付九萬元罰金。

而溝蓋竊賊溫維凱只被判刑廿五天,還比收贓的郭欣判刑輕,令郭女不服,她辯稱,曾聽說刻有「鄉鎮市公所」字樣的水溝蓋不能收購,未刻字的水溝蓋即可收購,她向屏東地院法官喊冤,溫維凱變賣的六塊水溝蓋,上面沒有任何刻字,而且自稱是自家所有,才以每公斤八元收購,再以九元賣給回收商,六塊總計二百五十公斤,換言之,才賺二百五十元。

高樹鄉公所經常有路邊水溝蓋失竊,警方加強巡邏並埋伏多時,九十九年十月間,果然查獲男子溫維凱偷竊水溝蓋,再循線追查銷贓管道,溫供出賣給回收婦郭欣,警方到郭女住處查問,她否認收購水溝蓋,員警眼尖察覺飼料袋內有水溝袋,郭女才改口稱有個原住民告訴她:「水溝蓋上有字的不能收、沒字的可以收」,她才付二千元,收下對方六個水溝蓋。

郭欣供稱,對方聲稱溝蓋是自家所有,才沒有留下他的身分資料,並不知是鄉公所的財產,也不知偷自路邊,警方查出溫男涉嫌三件水溝蓋竊案,儘管溫嫌否認,因證據確鑿,法官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決溫、郭二人有罪,溫被判二十五日、三十日、三十五日拘役,應執行拘役八十日。

銷贓的回收婦更被重判三個月,刑期約九十天,得易科罰金九萬元,郭女向法官喊冤說,她以每公斤八元向溫收購,再以每公斤九元賣給回收商,她不會為僅僅一元的利潤犯罪,但不被法官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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