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官員指出,台灣律師和會計師以事務所名義在中國大陸執行業務取得的勞務報酬,是以「非居民企業」就源扣繳「企業所得稅」。
官員表示,以往在大陸繳「企業所得稅」只能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只有在大陸繳「個人所得稅」才能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
官員表示,由於兩岸稅務差異,造成「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關係條例)雖然有消除雙重課稅規定,但執行業務所得在大陸繳的稅無法扣抵綜所稅。
解釋令發布後,台灣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型態在大陸執行業務,大陸來源所得繳納的企所稅,在規定限額內,可扣抵綜所稅應納稅額。
例如某會計師大陸來源所得新台幣100萬元,因加計100萬元所得,綜所稅增加稅額20萬元。官員表示,如果在大陸繳企所稅15萬元,因15萬元可全額扣抵,台灣綜所稅因加計大陸來源所得要繳的稅額為5萬元;但如果在大陸繳企所稅30萬元,超過綜所稅的20萬元,最多只能扣抵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