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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計師大陸企所稅 可扣台灣綜所稅

欣傳媒/楊淑伶/台北報導 2012.02.15 00:00

有關律師及會計師在大陸地區的勞務報酬,所繳納的所得稅,將可扣抵我國應納稅額。財政部賦稅署發布解釋令,核釋臺灣地區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型態於大陸地區執行業務,取得該地來源所得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得自其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

財政部表示,考量律師及會計師以事務所名義,於大陸地區所繳納之所得稅,雖為企業所得稅,但實質上仍屬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執行業務者所課徵的所得稅捐,因此,應准予適用扣抵規定。又為避免稽徵實務做法不一,財政部併就有關大陸地區執行業務所得金額之計算,及聯合執業事務所已繳納大陸地區稅額如何分配,自臺灣地區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作業,予以規範。

舉例來說,假設執行業務者於大陸地區取得100萬元收入金額,已於大陸繳納1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若依照臺灣地區20%的綜合所得稅稅率計算後,須繳交20萬元的稅,經過扣抵減除,則僅需再繳納5萬元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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