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錫山今天(14日)發出聲明稿表示,自己的妹妹在2009年開設餐飲店,亟需資金挹注,他因此購買妹妹所持有的「鼎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30萬股,並在同年底的財產申報中據實申報。
林錫山指出,他事前並不知道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的相關規定,且服務的立法院與鼎豐公司並沒有監督關係,也沒有擔任鼎豐公司任何職務,純粹是基於兄妹之情,因疏忽而違反規定;且發現後已經在2011年7月立即改正,目前已經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
林錫山表示,自己與兒子所持有的台欣生物科技股票,並沒有超過股本的10%,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林錫山說,自己願意配合監察院的調查,絕不迴避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