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02/132.公司名稱: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作業人員將吳小燕女士學經歷-中正大學法研所碩士誤植為中山大學法研所 碩士,特此更正。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