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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速雖不違法 卻有礙警健康

自由時報/ 2012.02.13 00:00
記者王俊忠/專題報導

台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第六條中規定包括警車、消防車、救護車、醫療車、垃圾車、清溝車、拖吊車等車輛執行職務時有怠速必要者,排除在禁止怠速車輛之列。

台南市民林良樹認為,警車怠速雖不違法,但長時間怠速的警車在現實上會對車子本身、環境與執勤員警健康有所傷害,國內警政高層應積極思考改善方法,治安作為才稱得上是有「疼心」的環保概念。

尤其是國內各縣市警用巡邏車「何其多」,每週幾次的夜間路檢勤務,連同白天勤務中心指示巡邏警網機動路檢,每輛服勤警車在一週內執勤怠速的時間又「何其長」,不僅耗油、縮短警車壽命,還會污染空氣,對長時間站在警車旁吸廢氣的員警,也是健康的一大殺手。

林良樹表示,警車怠速或許在一般人眼裡是不太起眼的環保問題,但「見微知著」,如政府、警界高層能有積極改善作為,必會獲得民眾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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