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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太歲非捐贈 不能抵稅

中央商情網/ 2012.02.12 00:00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012年2月12日電)過年有許多信眾到寺廟安太歲或點光明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廟方開的收據能否以「捐贈」列舉扣除?國稅局答案是,不能,因為廟方有提供服務,不算無償捐贈。

當太歲運行到某個生肖位置,這個生肖及相對生肖就稱「犯太歲」。民間習俗認為「犯太歲」容易諸事不順,因此在農曆新的一年開始,「犯太歲」民眾會到寺廟「安太歲」,希望新年平安順利。

有民眾過年帶家人到寺廟安太歲和點光明燈,這幾天問國稅局,廟方開的收據能不能當成捐贈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捐贈給政府機關或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可列舉扣除,立法意旨在鼓勵民眾多行善。

國稅局指出,但是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寺廟有提供服務,屬於提供勞務的對價,並非完全無償的捐贈,不能適用列舉扣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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