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起訴的被告另包括與張世傑在本案中有金錢往來的王寶葒,以及其他參與炒股的公司負責人、員工等多人。
判決指出,張世傑於民國99年5月間與唐鋒公司負責人周武賢等人共謀,由張世傑操盤炒作唐鋒公司股票。張先利用架設的股票網站、週刊散布唐鋒公司不實利多消息,周則配合對外召開記者會,吸引投資人購入股票。
張世傑被指控使用人頭帳戶下單買賣唐鋒股票,製造交易活絡假象,使唐鋒公司從99年7月的每股39.25元,漲到8月底的每股238.5元,張世傑等人從中獲利6億多元。
台北地院認為張世傑坦承部分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但審酌有多件違反證交法案件的他,竟不思改正錯誤,又再次犯下操縱股價犯行,惡性重大,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他9年徒刑;王寶葒被判3年10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