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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最高法院將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東森聲請發還瑞利基金

中央商情網/ 2012.02.10 00:00
日  期:2012年02月10日公司名稱:東森(2614)主  旨:最高法院將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本公司聲請發還瑞利基金退回款計12,525,017.11美元之裁定予以撤銷,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發言人:鄭應娜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及案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129號裁定2.事實發生日:101/02/1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96年間經董事會決議撤回對瑞利合夥有限(以下稱瑞利基金)所為之投資,而退還至本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之部分退還款計12,525,017.11美元,竟經台北地方法院以該款項與董事長王令麟之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有關,而予以扣押,嗣本公司提出抗告、再抗告後,最終由台灣高等法院以97年抗更(一)字第4號更審裁定,廢棄原台北地方法院扣押裁定確定,至此,該扣押命令已失其效力,且亦無任何有權機關就該款項再為任何扣押裁定。本公司乃於98年8月13日再向本案所繫屬之台灣高等法院聲請發還,惟台灣高等法院於100年10月31日98年度聲字第1776、2603、2684號裁定,以無一事不再理原則適用及董事長王令麟實質控制本公司,該投資退回款項等同王令麟不法所得等為由,而駁回本公司之聲請。本公司於收到裁定後,隨即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現收到最高法院裁定主文,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4.處理過程:本公司係於100年11月14日收到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76、2603、2684號裁定書,隨即於5日內提起抗告,現經最高法院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更為裁定,因此,針對本件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本公司仍將據理力爭,以維護公司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法院若發還本公司被扣押之12,525,017.11美元, 將有利公司資金運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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