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指出,依據「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公告規定,連鎖速食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飲料店應提供自備飲料杯的消費者優惠,且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提供自備飲料杯優惠」字樣,告知消費者優惠訊息。
消基會表示,去年11、12月抽樣47個品牌、109家連鎖店,結果有近1成5,即16家店,沒有標示回收獎勵公告,使得消費者可能不知道原來自備飲料杯可享優惠。
其次,調查還發現當中有5家店不僅沒有標示獎勵公告,也沒有訂定、提供自備飲料杯優惠辦法。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說,依照「廢棄物清理法」,前述16家店已可依法開罰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呼籲業者改善,環保署積極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