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郵差與詹女自民國94年交往,在詹女位於新社住處同居,詹女經濟寬裕,偶而將帳戶交張提領生活所需;2人在96年曾發生爭執,張男掐住詹女脖子至詹呼救才罷手,詹女提出殺人未遂告訴,事後撤回。
詹女在97年10月被發現陳屍住處,法醫相驗解剖發現死者顏面充血腫脹,眼睛結膜、頸部皮下組織等多處有出血點,但無徒手絞勒痕,死者生前疑被軟物壓住口鼻,致頸部壓迫及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檢方依殺人罪起訴張男。
一審法官採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以詹女患有嚴重脂肪肝,並大量喝酒導致酒精中毒,多次跌倒導致全身多處挫傷,判斷疑因酗酒導致酒精中毒意外死亡,且並無張男殺人直接證據,判張男無罪。
檢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法官將全案送台灣大學醫學院及法醫重新鑑定,審酌法醫研究所鑑定未排除呼吸道窒息死因,且台大鑑定及法醫鑑定指出,死者頸部皮下組織、嘴唇出血傷是頸部受壓迫致死,並非意外,認定為他殺。
二審今天依殺人罪,判處張男徒刑11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