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前經考試院於民國89年4月24日、91年10月30日、95年6月16日及100年5月18日四度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惟於立法院第4屆至第7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均未完成三讀程序,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法案屆期不續審規定,銓敘部爰再配合法官法、工會法第35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及第10條等法律之制定或修正,酌作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條文說明之修正;至於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條文內容則與考試院100年5月18日會銜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條文內容均相同,爰將本法草案重新函陳考試院會銜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草案總說明如後附。
黃秘書長強調,公務人員基準法完成立法後,對整體公務人員人事制度將更為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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