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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盛治仁緋聞 PO文不起訴

自由時報/ 2012.02.09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男子潘應辰於99年6月從世貿中心大樓的辦公室電腦,以暱稱「文建會包打聽」及「偷雞不著吧」為題,發表「文建會上下都知道你一心要任用李文儀當你的機要,聽奧的人也都知道你最喜歡的人就是李文儀,你對他沒有非份之想嗎?」等語,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因而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妨害名譽罪告訴,檢方調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昨將潘男不予起訴。

檢方認為,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解釋,「喜歡」兩字是「快樂、高興、喜愛」之意,身為主管之人,多半不會邀請自己不喜歡之人做事,加上被告認為他是質疑告訴人身為公眾人物為何要在週末和女主播單獨吃飯,目的是希望政治人物能更謹言慎行,不是故意要誹謗盛治仁。

檢方認為,被告在文字上稍有誇大,但尚無故意虛構事實而為不實陳述,加上被告發表的主觀質疑及評論,屬於意見表達,並非情緒上的任意謾罵,縱然用詞或有尖酸刻薄,尚在憲法保障的合理範圍,亦無從認定被告是惡意發表言論,因此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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