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缺把關 童星難逃4大危機
立報/張舒涵
14 年前
【記者張舒涵台北報導】為了當上星爸星媽,不少父母紛紛把孩子推上表演舞台,而童星的勞動權益卻長期不被重視。立委王育敏、江啟臣8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台灣勞動基準法對保障童星的規範不夠細緻,應效美國做法,區分「學期中」和「放假日」兩種時段;擬定「分齡化」規範,希望督促勞委會提出修法草案。王育敏指出,過去曾發生童星演出追逐火車的劇情,發生意外受傷;6歲童星被劇組要求在低溫下水涉溪;也有童星熬夜拍戲,甚至為拍戲頻頻請假沒去上課,台灣的童星面臨「工時過長過晚」、「工作環境危險」、「傷害兒少身心」、「影響就學權益」4大危機,其他領域的童工更容易被漠視,顯示台灣童工權益問題亟需受正視。法規粗糙 童星無保障台灣現行雖有針對童星工作有相關適用法條,但王育敏指出,現行法規太過粗糙模糊。她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規定,原則上雇主進指雇用未滿15歲的兒童及少年,但當事人若已國中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作性質和環境不會妨礙其身心健康,可例外允許。江啟臣表示,目前雇主只需報備主管機關,應該比照美國做法,也要經過學校、醫生的許可證明才能雇用,相較於日本與美國,台灣的勞基法規定過於寬鬆。《勞動基準法》第36條中規定,15歲以下國中未畢業從事工作,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也不得在例假日、晚間8點到凌晨6點工作。王育敏指出,相形之下,國外的立法較為周全細緻。以《美國聯邦公評勞動標準法案》規定,區分為「學期中」和「放假日」2種時段;此外,美國加州政府更訂出規定:18歲以下兒少工作規定分成7個年齡層,光學齡前就有3階段的法規。▲立委王育敏(左)、江啟臣(右)8日表示,台灣的童星正面臨工時過長過晚、工作環境危險、傷害兒少身心與影響就學權益等4大危機,並以外國對童工工作規範採取分齡制度為建議,未來將舉行公聽會徵詢各界意見,研議修法。(圖文/黃士航)王育敏舉例,美國14到15歲的童工,學期中工作不得超過3小時,夜間7點至早上7點間不得工作;甚至在加州6個月內大的嬰孩,每天只能在鏡頭前演出20分鐘;而且最多只能在工作場合待2小時,以保護少身心能健康發展。至於日本的《勞動基準法》15歲以下的童工工時,含學校上課時數在內,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點出缺失 籲借鏡美日相較於美、日兩國的法令,王育敏與江啟臣點出勞基法的缺失,雖然台灣勞基法禁止童工假日工作,卻導致童星在非假日拚命趕戲,造成童工過勞。王育敏呼籲,現行的勞基法應把「學期中」和「假日」分開規範;規範也要有「分齡化」措施,不能15歲以下一律適用,希望勞委會能提出修法草案,她將督促勞委會在一個月內提出,希望在這個月期能夠通過修訂童工與女工的保護專章。勞委會條件處專門委員陳慧敏表示,勞委會將不斷加強宣導、督責縣市政府與檢察機構,同時依法實施勞動檢查,違反勞基法77條、46條,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勞委會將會研議童星權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