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資訊」標準。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四日﹝五個營業
日,如遇休市或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則順延執行,另該有價證券如遭取消或採行
變更交易方法【含分盤集合競價】時,則依本作業要點或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
券交易作業辦法辦理﹞。3.處置措施: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一百
五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
價金或賣出證券。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則
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