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方起訴書指出,35歲的許男與賴姓女友分手後難忘舊情,但數度要求復合遭拒,兩人在民國99年9月間在女方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住處發生爭吵,許男憤而搶走前女友飼養的黑色虎斑幼貓,並砸向牆壁。
賴女嚇得抱起小貓,許男卻硬把貓搶走,並二度摔砸在地,再將貓倒吊不停搖晃,遭到重摔的小貓4天後因傷重不治。
未料,許男虐貓後仍不放過賴女,去年2月間埋伏在女方住處,以歸還物品為由闖入女方家中,將女方強壓在床,掐住脖子並甩巴掌洩憤,女子乘隙傳求救簡訊給公司主管,主管趕來救援並報案。
許男到案時否認犯行,還在檢方開庭前到女方住處以相同手段對前女友施暴,警告她不准出庭,被逮捕後遭收押才願認錯;驚魂未定的女方,事後已搬家,直說不想再見到對方。
檢察官傳喚女子主管,指出有聽過許男曾將貓隻冰到冰箱,手段凶殘;檢方依女方診斷證明書、證人證詞等證據,認定許男犯罪事證明確,依違反動保法的虐待動物致死、刑法搶奪、妨害自由等罪嫌,將他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