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速貨物查驗,提早放行,出口應驗貨物之報關人如無法於11時30分及16時30分以及假日前一日(17時截止收單)20時前到達各查驗場所配合查驗貨物時,驗貨關員得予退單(惟儘量以不退單為原則),並函告該報關行及委託之貨主。
二、未依規定時間內派員會同查驗者,嗣後再辦理查驗時,應依規定加徵特別驗貨費。
根據統計資料顯示,該局去(100)年度出口收單數達1,169,552件,查驗報單數達78,358件,每逢週五結關日或例假日前夕,均有70%出口報單於當日17時前傳輸碰檔。其中約6.7%經海關電腦核定為C3應審應驗通關方式,但報關業者往往集中在17時至18時之間補送書面報單,該局雖機動調派支援人力,仍造成通關時間往後遞延及關員工作嚴重超時情形。為此,該局特籲請業者配合改善,儘早向通關單位遞送報單,以提升查驗效率並加速貨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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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財政部關稅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