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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重罪犯潛逃 擬直接拘提、電子監控

自由時報/ 2012.02.06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過去多次發生要犯判刑定讞後,趁入獄前空檔溜出國境,每次發生無不舉國譁然,法務部與司法院進行院部會談後,決定聯手推動修訂刑事訴訟法,增訂「防逃條款」,祭出電子監控、重罪或受矚目被告有罪定讞後直接拘提等措施,俾一舉終結「要犯脫逃事件」。

受社會矚目案件被告也列入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法務部規劃依法制面和執行面從三大方向修法:第一,將採電子監控機制,掌握被告行蹤;第二,判決五年以上重罪被告,檢方將直接拘提;第三,雖然刑期為五年以下、但如果是社會矚目案件,檢方也可視情況直接拘提。檢察司目前正研擬修正刑訴法第四五七條到四五九條有關檢方執行條文。

國外方面,法界人士說,德國法律規定有宣判前,和有罪判決後的「羈押無期限」規定,因為被告一直在押,逃亡機率不大;美國法院審理中與宣判時,被告都要出庭,否則觸犯藐視法庭罪,且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被告就要入監服刑,所以被告也不大可能逃亡。

法官認執行出問題 無須修法

一位資深檢察長表示,實務運作上,最高法院有罪判決後,卷證移轉給最高檢到地檢署,再請警方協助拘提,通常要花五、六天時間,有時卷證移交速度較慢,甚至判決確定後一、兩個禮拜,檢方還未收到卷證,不肖被告有可能趁這段空窗期使用假身分、外國護照潛逃國外,也有被告乾脆偷渡出境。

不過也有資深法官認為,依法檢察機關一收受最高法院的判決主文,不待判決書全文與卷證正式送達,即可檢具二審判決書先行指揮發監執行作業,但目前檢方執行作業總要全部卷證、判決書正式送達,才指揮執行,以致延宕發監時日,再加上司法警察人力因素監控力不足、境管與海巡失察等,造成脫逃機會增加,應與修法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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