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調查指出,王又曾等人一方面以力霸、東森集團及個人資金共九十七億投資亞太固網,另一方面於八十九年間成立三家投資公司,並辦理原已設立的三家投資公司的現金增資後,向外販售「固網股條」。但是投資人繳納股款後,並非取得亞太公司的繳款憑證,而是取得六家投資公司的繳款憑證,即股條。
高院認為,王又曾等人是利用集團公司資金投資,又以複雜的交叉持股,並輔以股權擔保融資的手法,再以販售「固網股條」方式,拿別人的錢當股本,掌控亞太公司的經營權,遂行掏空亞太公司的計畫,王又曾等人已涉及證交法第二十條虛偽不實交易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