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99年4月19日凌晨,黃楊?夫婦受友人陳韋中邀請,前往高雄市苓雅區「LAMP PUB」飲酒,與約10名友人同桌,後因黃妻跳舞時遭香港籍男子鄭家輝摟腰、觸摸胸部(撤回告訴),雙方發生衝突。
陳、黃嫌等人追打鄭家輝時,「LAMP PUB」員工尤港仙欲保護鄭離開現場,混亂中卻被誤認為鄭的友人,遭陳嫌等人徒手毆打頭部等處,後經其他員工出面解圍說明,陳等始罷手,轉而繼續追打鄭到3樓電梯口。
尤前往觀看情形,返回吧檯前突然昏倒,心因性休克死亡。合議庭法官根據解剖鑑定報告等證據,認為尤死亡與遭毆打雖有間接的因果關係,但被告客觀上無法預見毆打將造成尤本身心臟疾病病情惡化,改依傷害罪量刑,其餘盧姓等4人罪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