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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自101年1月6日起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使用牌照稅3年

中央社/ 2012.02.04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204 09:26:52)基隆市政府依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訂定該市自101年1月6日至104年1月5日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鼓勵使用低污染車輛,並達成節能減碳、環境永續及電動車產業發展等政策目標,增訂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本項規定生效日起3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規定,業經 總統於101年1月4日公布,6日生效。基隆市政府係第1個依據上開規定,訂定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經財政部同意備查之縣市。據瞭解亦有多個縣市政府將陸續跟進,訂定此類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清雲

聯絡電話:23228259

訊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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