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企銀:公告本公司101年股東常會召開日期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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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年前
第二條 第17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2/03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5/25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塔城街30號17樓。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100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本公司10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二)承認事項 (1)承認本公司100年度決算表冊案。 (2)承認本公司100年度決算盈餘分配案。(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2)為配合100年度盈餘分配擬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3)修訂本公司章程案。 (4)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5)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四)選舉事項 (1)選舉本公司第十三屆董事案。(五)其他議案 (1)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案。(六)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3/27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5/25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亦同;持股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入持股之情形,已明定於銀行法第25條之1規定。二、未依上述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依同法第25條第7項規定,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另得依同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處該股東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來如被選任擔任銀行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職務時,並將考量列為「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第13款所稱有不誠信、不正當而不得擔任負責人之事由。三、受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之提案及提名期間:自101年3月16日至101年3月27日止,受理處所:本公司董事會秘書處(台北市塔城街30號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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