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增進醫事檢驗師專業知能,並配合相關系科課程調整,考選部於100年9月27日邀集行政院衛生署、教育部、公(學)會與各校醫事檢驗系科等單位開會研商,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二醫事檢驗師類科應試科目「臨床鏡檢學(包括寄生蟲學)」修正為「醫學分子檢驗學與臨床鏡檢學(包括寄生蟲學)」,並自102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
黃秘書長並表示,為配合職能治療師類科應試科目之「生理障礙職能治療學」、「心理障礙職能治療學」、「小兒職能治療學」,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任1科未達60分者不予及格之規定,今日院會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黃秘書長另指出,為明確界定各類醫事人員實習內涵,院會同意比照社會工作師、牙體技術師考試規則,明定各類科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由考選部另定;並刪除本考試規則有關停止辦理牙醫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及職能治療生考試類科之相關規定。
訊息來源: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