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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解禁程度 待跨部會研議

中央社/ 2012.02.02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2日電)美方希望台灣解除瘦肉精禁令,衛生署官員今天表示,是否僅對牛肉瘦肉精解禁,豬肉維持禁用,以保障台灣豬農權益,有待跨部會討論。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長蔡淑貞指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民國95年10月公告瘦肉精為動物禁用藥,衛生署執法要求肉品不得檢出瘦肉精,如果開放牛肉使用及檢出瘦肉精,必須走完法定程序,且進口和國產肉品都採一致標準。

賣場銷售的美國牛肉、加拿大豬肉、台灣土產鵝肉與豬肉,都有檢出瘦肉精的紀錄。去年開始,衛生署改用邊境檢驗瘦肉精,牛肉、豬肉進口報關時,須通過瘦肉精藥檢才能通關進入市面,大批美國牛肉、部分加拿大豬肉遭到擋關退運。

蔡淑貞說,96年8月政府預告解除瘦肉精禁令、預定牛肉和豬肉的瘦肉精殘留容許標準,後來因台灣豬農抗議而擱置,現在若只對牛肉瘦肉精解禁,當年預告視同作廢,新內閣要重新討論、重新預告牛肉瘦肉精殘留容許標準,預告60天後施行。

她解釋,農委員的瘦肉精禁令是針對所有的肉品,一旦取消禁令,衛生署就要訂立肉品的瘦肉精殘留容許量,當年是在國外政府、業者要求下,衛生署預訂適用於牛肉、豬肉的瘦肉精標準,國外的雞肉、火雞等禽類業者並未提出類似要求。

衛生署是在96年8月14日預告肉類瘦肉精成分萊克多巴胺(俗稱培林)的殘留標準,豬、牛肌肉及脂肪的容許量為10ppb,豬、牛肝臟為40ppb,豬、牛腎臟為90ppb,這項預告標準迄今未正式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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