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彭女指出,被告劉女和趙女分別為某美容國際公司負責人和高雄區美容講師,公司並在97年間起,對外銷售「微針導入療程」套裝組合。隔年7月23日,公司指派未具醫師資格的趙女為她美容,使用微針滾輪在她腹部、大腿上部滾動,產生大量細小傷口,但因未用酒精消毒,導致傷口感染,求償上百萬元。
被告美容公司、劉女和趙女則認為求償金額過高,並指對方也有過失。
承辦法官指出,趙女擅自執行美容醫療業務確有過失,但彭女在傷口未痊癒時,擅自貼人工皮會加劇感染,應負3成的過失責任,並審酌彭女提出求償項目,及兩造經濟收入等情形,認為賠償59萬元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