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女指出,蔡姓鄰居飼養的來福狗,曾咬傷其胞兄,其卻未加以約束看管。前年5月19日傍晚,蔡在屏東縣潮州鎮其母所有的檳榔園內,不顧在場的她和洪男等人勸戒,仍將來福狗鬆綁。
不久,洪男疑遭攻擊,以水噴灑後,來福犬轉而咬傷許女右臂,因而請求醫療、工作能力損失等134萬元。
蔡男則否認飼養該犬,並指該流浪狗經常跑到檳榔園,沒有繩鍊圈住,不清楚其咬傷許女,拒絕賠償。
合議庭法官開庭傳喚多名證人,及蔡應訊自承「這隻狗我是從別人不要養時牽回來養的,約1、2個禮拜了,平時都是我在飼養,有時家人會去飼養」等語,認定他確為飼主,應負賠償責任,判決許女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