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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犬咬人一口 飼主要賠10萬

自由時報/ 2012.01.3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許姓女子被蔡姓鄰居飼養的來福犬咬傷右臂,請求賠償上百萬元,高雄高分院認為蔡的確是飼主,應負過失責任,但只咬一口,傷勢不嚴重,判賠10萬元。

許女指出,蔡姓鄰居飼養的來福狗,曾咬傷其胞兄,其卻未加以約束看管。前年5月19日傍晚,蔡在屏東縣潮州鎮其母所有的檳榔園內,不顧在場的她和洪男等人勸戒,仍將來福狗鬆綁。

不久,洪男疑遭攻擊,以水噴灑後,來福犬轉而咬傷許女右臂,因而請求醫療、工作能力損失等134萬元。

蔡男則否認飼養該犬,並指該流浪狗經常跑到檳榔園,沒有繩鍊圈住,不清楚其咬傷許女,拒絕賠償。

合議庭法官開庭傳喚多名證人,及蔡應訊自承「這隻狗我是從別人不要養時牽回來養的,約1、2個禮拜了,平時都是我在飼養,有時家人會去飼養」等語,認定他確為飼主,應負賠償責任,判決許女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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