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本案發生後,雙方曾多次洽談和解,陳女開出2000多萬元金額,但對方只願賠償6萬元,法院依法判決,陳女另對劉百?提2000多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判決指出,97年3月9日,陳女到曜生婦產科剖腹生產,同年8月12日左下腹疼痛,前往黃金喜婦產科診所就診,經醫師建議轉往亞東醫院檢查,手術後取出長寬高分別為5.5、5、1.5公分的異物及發炎組織。
法院審理時,劉百?辯稱,他不知陳女腹內異物何來,其委任律師說,手術取出的異物,尚難認定是先前剖腹手術的殘留物。
法官認為,根據陳女剖腹生產後,左下腹並未進行其他手術,及遭受外來侵入性傷害,認定該異物是剖腹手術所殘留;再依據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劉某及其他醫師證詞,認定劉某不慎將棉絮物留在脂肪層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