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九年九月廿五日晚間九時多,蔡姓少年無照駕駛載同學去逛豐原夜市,欲返回后里時,途經豐原圓環東路、向陽路口,一隻小黃狗突然衝出,蔡姓少年反應不及撞上小狗,後座同學也往前彈飛應聲跌落,治療後仍因頭部外傷輕度智能不足。
被害少年父母提告,認為蔡姓少年無照駕駛、張姓飼主未將小狗加以管束均有過失責任,提告要求應賠償連同精神慰撫金二百萬元、醫療看護費、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等共三二八萬餘元。
蔡姓少年坦承當時車速有六、七十公里,但他有戴安全帽,坐在後座同學則以怕頭髮會不漂亮而未戴安全帽,也應有過失;他家是低收入戶,媽媽領有殘障手冊、無工作能力,僅能以分期付款方式賠償十萬元醫藥費。
張姓飼主則表示,是九十九年五、六月到后里動物收容所領養小黃狗,但因工作關係無法照顧牠,所以又將狗帶到豐原一動物醫院請他們收容,和小狗相處僅有短短數十分鐘,不知道小狗去向。
動物醫院醫師也作證,因醫院無法收容照顧健康的狗,但當時若無人認養小狗將被安樂死,所以建議等找到善心人士後再改辦轉讓手續,健康檢查後先將狗野放,附近的愛心媽媽則會在店家或住家附近定期餵食。
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因而認定張姓飼主將小狗交給動物醫院後,即已喪失直接佔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案發生,與騎車蔡姓少年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有關,但受傷少年所受傷害與他未戴安全帽有因果關係,有五成過失。
法官因而判決蔡姓少年父母應給付二分之一責任,共一○三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