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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騎車撞小狗 後座少年成智障

中時電子報/馬瑞君/台中報導 2012.01.31 00:00
兩名十六歲高中生無照騎機車雙載,為閃避一隻衝向車道的小黃狗,煞車不及撞死小狗,後座少年彈飛頭部受撞而輕度智障。被害少年父母提告,要求騎車蔡姓少年和狗主人應連帶賠償,因狗主人已將狗交動物醫院接管,法官認定無過失責任,被害少年未戴安全帽有一半過失責任,蔡姓少年父母應給付一○三萬元。

九十九年九月廿五日晚間九時多,蔡姓少年無照駕駛載同學去逛豐原夜市,欲返回后里時,途經豐原圓環東路、向陽路口,一隻小黃狗突然衝出,蔡姓少年反應不及撞上小狗,後座同學也往前彈飛應聲跌落,治療後仍因頭部外傷輕度智能不足。

被害少年父母提告,認為蔡姓少年無照駕駛、張姓飼主未將小狗加以管束均有過失責任,提告要求應賠償連同精神慰撫金二百萬元、醫療看護費、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等共三二八萬餘元。

蔡姓少年坦承當時車速有六、七十公里,但他有戴安全帽,坐在後座同學則以怕頭髮會不漂亮而未戴安全帽,也應有過失;他家是低收入戶,媽媽領有殘障手冊、無工作能力,僅能以分期付款方式賠償十萬元醫藥費。

張姓飼主則表示,是九十九年五、六月到后里動物收容所領養小黃狗,但因工作關係無法照顧牠,所以又將狗帶到豐原一動物醫院請他們收容,和小狗相處僅有短短數十分鐘,不知道小狗去向。

動物醫院醫師也作證,因醫院無法收容照顧健康的狗,但當時若無人認養小狗將被安樂死,所以建議等找到善心人士後再改辦轉讓手續,健康檢查後先將狗野放,附近的愛心媽媽則會在店家或住家附近定期餵食。

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因而認定張姓飼主將小狗交給動物醫院後,即已喪失直接佔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案發生,與騎車蔡姓少年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有關,但受傷少年所受傷害與他未戴安全帽有因果關係,有五成過失。

法官因而判決蔡姓少年父母應給付二分之一責任,共一○三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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