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1歲許某與女友(17歲)交往3年,99年某日凌晨,許某返回與女友同居處,撞見女友在王姓室友房間裡,兩人還同睡一床,因而認為女友和對方有染,雖然兩人衣著整齊,也堅稱清白,他仍怒不可遏,連續揮拳毆打兩人,把王某趕出房間之後,單獨「審訊」女友。
女友指控,許某強行將她內褲脫掉,檢查發現內褲沾有分泌物,又翻垃圾桶找到沾有精液的衛生紙團,憤而以手指插入她下體,堅信她偷腥,追加幾拳後離開,跑到樓下宮廟發悶氣。
她追到宮廟找許解釋,許某又抄起木棒毆打她頭臉,造成嘴唇、背部、後腦、手臂受傷,最後由家人陪同報案,控告許某性侵。
被害人感覺像檢查
合議庭審理時,女方承認是因男友懷疑她和王某有不正常關係才打人,法官問她,許某伸手指的目的是為了性交、還是檢查?女子回答「感覺比較像是檢查」,檢查後男友也沒做進一步性侵舉動;法官依此認定,許某當時的動作不算性侵,改以強制罪論處。
許某事後表達有誠意和解,但女方家長求償150萬元,他沒有能力負擔,士院認為許某有悔意,但被害人尚未成年須加重刑期,判決許某1年10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