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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浪男溺死 家屬獲國賠

中央社/ 2012.01.30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0日電)熱愛衝浪的楊姓男子於民國96年間到烏石港附近海域衝浪時溺斃,家屬認為東北角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未善盡管理責任,提國賠訴訟。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管理處應賠償新台幣246萬餘元。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楊姓男子於96年10月間到東北角風景區烏石港北濱附近,向某企業社租用器材後在海邊衝浪,同日下午被發現溺斃在沿海消波塊附近。

楊男家屬認為,管理機關東北角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未在衝浪區設置公告及警示,也未設置必要的救生設備及緊急救難系統。此外,鄰近消波塊的警示浮球遭颱風毀損後未即時恢復,東北角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未善盡管理責任,因此提起國賠。

東北角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則主張,已在遊客主要進出的地點公告「港澳濱海遊憩管理作業要點」及「活動分區座標」,告示牌並無欠缺。

東北角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表示,楊男被發現時,衝浪板消失不見,原繫腳上的魔鬼氈也遭解開,這並非衝浪應有的狀況,認定楊男應是自行攀爬消波塊,不慎跌倒致溺斃,楊應負70%的過失責任。

法院一審判楊男家屬敗訴。但高院調查認為,東北角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公告的告示牌,僅對從事獨木舟活動應注意的事項詳加記載,對危險性更高的衝浪活動,全無記載;又楊男屍體被卡在消波塊下方,持續遭浪濤衝擊,衝浪板有可能被打成碎片,腳上的魔鬼氈也有可能脫落。

高院認定東北角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對衝浪區的設置及管理有欠缺,判須賠償家屬醫藥費、殯葬費、慰撫金等共計新台幣246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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