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130 14:21:05)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因此,已簽訂的合約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即便後來因合約所載事項未履行而解約,仍不可將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撕下重用或申請退還印花稅。亦即除了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之外,均不得辦理退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08-7748870。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