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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工作給雙薪 多數資方裝傻

立報/呂苡榕 2012.01.30 00:00
【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根據勞基法37條規定,春節假期初一至初三為國定假日,若勞工必須上班出勤,雇主應給予雙倍工資或協商補放假。但實際上許多春節仍無法休息的勞工,卻未依法領到雙倍新資。自主工聯執行長朱維立強調,勞工若遇到類似情況,可申請匿名的勞動檢查,若憂心資方秋後算帳,也可向工會團體請求協助。在眼鏡行上班的張先生,每天工作時間從早上10點至晚上10點,平日不但沒有加班費,春節期間也得犧牲假期上班,但資方卻沒有依法給予兩倍新資。雖然過年前勞委會也大聲疾呼,初一至初三這四天屬於國定假日,如果雇主不得已要求勞工上班,必須付勞工雙倍工資,如果有困難,也可已經勞資協商同意補放假,而規定適用於時薪制的員工。不過仍有為數不少的資方,並未遵守相關勞動規定。朱維立表示,勞工可先確認自身的薪資單,了解資方是否的確未依法給予兩倍薪資,如果資方的確違法,則可申請匿名的勞動檢查,或者向工會團體申訴。雖然國定假日上班薪資需給予雙倍早政府提倡多年的政策,但多數資方仍選擇違法,朱維立感嘆,畢竟法令是法令,資方沒有被開罰以前,根本不會害怕。雖然勞工局可以主動進行勞動檢查,不過許多小行的自營業者,勞工局也很難查到。一旦有違法情況,勞工還是主動檢舉,才能真正提升整體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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