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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檢弄權 危害不下恐龍法官

自由時報/ 2012.01.21 00:00
記者項程鎮/特稿

在檢方「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外界如何監督檢察官辦案品質及操守,一直是個大問題,特別是檢察官掌握公權力,有權指揮警調憲等司法警察發動偵查,如檢察官怠忽職守甚至弄權涉貪,對社會秩序的危害,嚴重性恐與「恐龍法官」不相上下。

以桃園地區為例,以往曾傳出少數檢察官包庇電玩業者,被業者私下稱為「八大寇」,隨著新的檢警首長到任,對電玩業者施展鐵腕,雖還給檢警清譽,但相關傳聞已重創檢察官形象,讓民眾懷疑檢方執法公信力,此外,藍綠不同陣營執政時期,檢察官選擇性辦案的指控,更是傳聞不斷。

一般認為,檢察官裁量權過大,才讓不肖檢察官可以上下其手,素行不良的檢察官,對內可以濫權起訴或不起訴,恫嚇當事人就範,對外則可打著檢察官招牌,營私舞弊,甚至脅迫當事人發生性關係,日前被重判七年半確定的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傑人就是一例。

如何整飭檢察官操守與風紀,日前依法官法成立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如能有效運作並揪出檢方的害群之馬,或許是個契機。

若要進一步提升偵查和起訴品質,則可參考日本在二次大戰後創設的「檢察審查會」,該機構有權審查檢察官的處分是否適當,檢察審查會具有英美法系國家「大陪審團」的影子,能抑制檢察權恣意擴張和濫用,是平民參與偵查起訴程序的一種方式。

不管是「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還是「檢察審查會」的設計,主要考量的都是偵查不公開、監督難,才需要多個眼睛來監督,讓檢察官不敢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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