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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 大法官:違憲

中央廣播電台/張德厚 2012.01.20 00:00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夫妻的「非薪資所得」應該合併計算申報。一名與丈夫分居多年的女子,不知道丈夫的財務狀況,卻因為合併計算的結果,要多繳新台幣54萬元的稅金,該名女子不服、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20日)做出釋字696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中的相關規定違憲。

所得稅法規定,夫妻的非薪資所得,像是股票利息、存款利息等資本利得,必須合併計算申報。台北市一名蔡姓女子與丈夫分居20年,完全不知道丈夫的財務狀況,但她報稅後發現夫妻合併計算非薪資所得的結果,讓她必須補繳54萬元的稅金。蔡姓女子認為,所得稅法強制規定夫妻的「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導致收入較少的一方仍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有違平等原則,她提出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向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

大法官會議20日做出釋字696號解釋,認為強迫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將導致結婚的夫妻要繳交更多的稅,形同變相處罰結婚,不但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也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的本意,因此宣告違憲,應自釋憲公布日起最遲2年失效。大法官書記處長吳永宋說:『(原音)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去效力。』

另外,財政部過去曾對於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做出解釋,要求夫妻合併計算所得稅後,夫妻必須依照各自的所得比例,各自分擔納稅額,等於夫妻中收入較少的一方要繳交更多所得稅,大法官認為這個規定也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因此一併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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