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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院判保護外國著作權合法

中央社/ 2012.01.19 00:00
(中央社華盛頓18日綜合外電報導)美國最高法院今天判決保護外國作品著作權的1994年法律既未違憲,也未違反著作權法,這表示美國管弦樂團得支付權利金才能演奏普羅高菲夫(Sergei Prokofiev)名曲「彼得與狼」(Peter and the Wolf)。

最高法院以6比2判決這項1994年法律既未違反美國著作權法,也未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根據判決,國會有權保護已成為公共財的外國作品著作權。

這條法律不允許在未付權利金或未獲授權下複製、演奏、分享、重新出版外國作品。此法僅適用不受舊美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1886年多國簽定「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保護文學與藝術作品,美國1989年才加入伯恩公約。1994年,美國國會為改進執行伯恩公約、回應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烏拉圭回合談判,除美國作品以外,也將外國作品納入保護著作權範圍。

丹佛大學(University of Denver)管弦樂團指揮家葛蘭(Lawrence Golan)因學生沒付權利金不能演奏「彼得與狼」提出告訴,原告還包括一些音樂家、教授和電影發行人,他們認為國會授予著作權是越權,且此法還侵犯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網路巨擘Google和美國民權聯盟(ACLU)支持他們的論點。

作曲家、作家、流行樂作家、攝影師則支持該法,美國政府律師也認為此法並未違憲。

法官金斯柏格(Ruth Bader Ginsburg)代表最高法院支持政府論點的多數意見,認為該法並未超出憲法「著作權條款」(Copyright Clause)賦予國會的權力,也未侵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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