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1.事實發生日 :101/01/182.發生緣由:本公司廠房雨水排放口採樣,未符合放流水標準。3.處理過程:已修復洩漏之管線接頭。4.預估可能損失:罰款23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更換老舊之管線及將雨水溝內之水回抽至廠內廢水廠處理,並加強巡察作業。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